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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夺一何偏

2024-07-03 00:06:53

『与夺一何偏』诗句汉字解释:

与:赐予也。一勺为与。”会意字,以一、勺示意,勺即酌,以物与人不问所欲,当斟酌而与之。与的本义为“赐予”,为实词。虚词“与”是假借字,可作介词、连词和副词。作连词的“与”,从先秦至现在没有大的变化。介词“与”,唐宋以后又产生了新义,如“使”“将”等义,但这些新义在现代汉语中又消失了。副词“与”是“举”的通假字,也是多音字。

夺:从奞从又。手持隹失之也,夺有强取,争取,竞取,用力冲开,消除,丧失,脱漏,失误,狭路的意思。

一:是阿拉伯数字中最小的正整数。它广泛应用于很多领域,比如在计算机技术中;与0是计算机储存的基本单位;在音乐领域;代表音阶中的;个基本音级一,汉字的基本笔画,也可单独成为汉字,基本释义是最小的正整数。常用以表示人或事、物的最少数量。

何:《说文解字》记载:“何,儋也。从人可声。胡歌切”。本义是担负的意思,现在多作为疑问代词、姓氏出现。

偏:根据不同的词组有不同的意思。经常表示侧重某一方面等意思。

『与夺一何偏』诗句词语解释:

与夺:1、赐予和剥夺;奖励和惩罚。《左传·成公八年》:“七年之中,一与一夺,二三孰甚焉!”《荀子·王制》:“贵贱杀生与夺,一也。”《后汉书·符融传》:“三公所辟召者,輒以询访之,随所臧否,以为与夺。”唐韩愈《孟东野失子》诗:“失子将何尤,吾将上尤天。女实主下人,与夺一何偏。”2、决定;裁决。《三国志·魏志·明元郭皇后传》:“值三主幼弱,宰辅统政,与夺大事,皆先咨启於太后而后施行。”《旧唐书·裴漼传》:“琰之命书吏数人,连纸进笔,斯须剖断并毕,文翰俱美,且尽与夺之理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仁宗庆历二年》:“课吏民射,有过失,射中则释其罪;有辞某事,輒因中否而与夺之。”3、取舍。南朝梁刘勰《文心雕龙·附会》:“谓总文理,统首尾,定与夺,合涯际,弥纶一篇,使杂而不越者也。”唐白居易《论考试进士事宜状》:“虽诗赋之间,皆有瑕病,在与夺之际,或可矜量。”宋王安石《议服》:“礼之所与夺,刑之所生杀,皆於此乎权之。”4、得失。《魏书·甄琛传》:“臣子所求,便为议上,都不復斟酌与夺,商量是非。”晋葛洪《抱朴子·广譬》:“与夺不汩其神者,至粹者也。”宋范仲淹《答安抚王内翰书》:“尚有议论与夺,或失此机会卒无休兵之期,如更有沮败则用何道?”明高启《北郭秋夜喜徐卿远来兼南游》诗:“与夺得丧未足较,惟有一贫聊復尔。”5、褒贬。南朝梁刘勰《文心雕龙·史传》:“立义选言,宜依经以树则;劝戒与夺,必附圣以居宗。”唐刘知几《史通·称谓》:“爱憎出於方寸,与夺由其笔端。”

一何:1、何其多么吏呼一何怒!妇啼一何苦!

『与夺一何偏』古诗词出处:

孟东野失子(韩愈)

女实主下人,与夺一何偏。彼于女何有,乃令蕃且延。此独何罪辜,生死旬日间。上呼无时闻,滴地泪到泉。地祇为

出自『孟东野失子』的句子:

  • 失子将何尤
  • 吾将上尤天
  • 女实主下人
  • 与夺一何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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